在建設工程領域,特別是涉及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的特殊項目時,合同效力問題及其履行后的處理尤為復雜。人防工程因其涉及國防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人民防空法》、《民法典》、《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等法律法規的嚴格規制。當一份建設工程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但工程已實際履行完畢時,如何妥善處理相關權利義務,是實踐中的焦點與難點。
一、 人防工程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
人防工程建設合同的無效,通常源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主要情形包括:
- 承包人未取得相應資質:人防工程屬于特殊專業工程,承包人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等級。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合同無效。
- 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符合《招標投標法》規定必須招標范圍的人防工程,若未履行法定招標程序或中標過程存在違法行為,所簽合同無效。
- 違反規劃許可或建設程序: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人防工程專項許可等強制性審批手續即開工建設,合同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或將工程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進行違法分包,相關合同無效。
二、 “已履行”無效合同的核心處理原則:折價補償與過錯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及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這一原則同樣適用于人防工程。其核心邏輯在于,雖然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承包人投入的人力、材料、技術等已物化到建筑工程中,形成了事實上的添附。若工程合格,發包人獲得了利益,基于公平原則,應予以補償。
具體處理路徑如下:
- 工程質量為根本前提:
- 驗收合格:工程已竣工并通過竣工驗收(包括人防專項驗收),可直接參照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和標準,計算折價補償款。
- 修復后合格:工程竣工后驗收不合格,但經承包人修復后達到合格標準的,發包人仍需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應承擔修復費用。
- 無法修復或不合格:工程驗收不合格且無法修復,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訴求將不被支持。因工程質量缺陷可能造成他人損害的,發包人、承包人、有過錯的分包人等需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 參照合同約定計算價款:“參照”并非“按照”,法院或仲裁機構在確定折價補償數額時,會以合同約定的計價方法為主要依據,但同時綜合考慮工程的實際造價、市場行情、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進行合理調整。
- 過錯責任的劃分與承擔:合同無效的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例如,發包人明知承包人無資質而與之簽約,或承包人欺詐取得合同,均需根據過錯大小賠償對方的損失(如為簽訂合同支出的費用、停工窩工損失等)。在人防工程中,若因合同無效導致工程無法通過專項驗收或影響戰時防護功能,過錯方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 非法所得的收繳:對于因無效合同取得的非法利益(如承包人無資質承攬工程的所得利潤、轉包漁利等),法院可依法予以收繳。此規定旨在懲罰嚴重違法行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在人防工程此類關乎公共安全的領域尤為重要。
三、 人防工程的特殊考量
- 公共利益優先:處理無效合同糾紛時,必須確保人防工程的戰備效能和平戰結合功能不受損害。即使合同無效,也需優先保障工程實體質量合格并符合人防技術標準。
- 行政審批的銜接:合同無效可能連帶影響工程報建、驗收、產權登記等后續行政手續。處理時需協調司法裁判與行政管理,盡可能通過補救措施使工程合法化。
- 產權歸屬問題:結合《人民防空法》關于“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合同無效后的折價補償處理,可能影響投資人防工程的主體權益界定,需在個案中審慎厘清。
四、 實踐建議
- 預防為先:發包人與承包人在締約階段務必嚴格審查對方資質、履行法定招標程序、確保各項行政許可齊全,從根本上避免合同無效風險。
- 固定證據:一旦發生糾紛,應全面收集和保存合同文件、履行過程記錄(施工日志、簽證、會議紀要)、付款憑證、驗收報告(尤其是人防專項驗收文件)等關鍵證據。
- 專業處理:鑒于人防工程的專業性和法律復雜性,建議在糾紛處理過程中,積極尋求兼具建設工程法律知識和人防工程專業知識的律師或專家的協助,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確保國家人防利益不受損。
對于已履行完畢的無效人防工程建設合同,處理的核心是在認定合同無效的基礎上,以工程質量合格為底線,通過折價補償平衡雙方利益,并根據過錯劃分責任。整個過程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并充分考量人防工程的公共屬性與安全要求。